木质包装检疫的监管规定
(一)对美国、日本输往中国的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规定:
1、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盘箱、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胶合板、纤维板等人造板材除外。
针叶数是指其树叶为针状、鳞片状或线状的裸子植物,如松树、杉树等林木。
2.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按有关规定向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须提交以下证书或声明:
(1)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美国、日本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数木质包装声明”。
(3)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凡未提供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或有关声明的,不予受理报检。
3.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根据以下规定实施抽查和检疫:
(1)对于提供“无木质包装声明”的,实施抽查,抽查重点是那些通常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
(2)对于提供“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的,实施检疫,检查木质包装种类和有无疫情。
(3)对于提供植物检疫证书的,实施抽查,查验是否有活的有害生物。
4.需实施检疫或除害处理的,货主或起代理人应根据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将货物运往指定的地点接受检疫或除害处理。需要实施检疫的货物,装载于集装箱内的,在检验检疫人员达到现场后方可开启箱门,以防有害昆虫传播、扩散。
5.根据申报情况和检疫结果,检验检疫机构决定是否予以放行或实施检疫处理。
(1)对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的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植物危害性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起代理人进行除害处理。
(2)对于具“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的木质包装,经检疫未发现针叶树木质包装和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妨碍西安针叶树木质包装或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进行除害处理。
(3)对出具“无木质包装声明”的货物,经抽查未发现使用木质包装的,予以放行;发现使用木质包装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作销毁处理。
(4)凡不符合要求的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将货物的木质包装拆除并进行除害处理。无法拆除的,连同货物一起除害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无法做除害处理的,随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
6、对来自美国、日本的货物,不论是否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在入境口岸清关的,货主或起代理人凭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申请转关运输或直通式转关运输的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按规定向指运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7.对途径港、澳或第三国(地区)中转、航空货运或通过携带、邮寄等方式进境的美国、日本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管,参照执行。
(二)对欧盟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规定:欧盟是指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等成员国。
1.货主或其代理人按有关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须提交以下证书或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