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动态法规

木质包装检疫的监管规定


   (1)使用木质包装时,提供由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证书中应注明中方认可的除害处理方法及其技术指标。
   (2)未使用木质包装或使用胶合板、纤维板等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3)凡未提供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无木质包装声明的,不予受理报检。
2.根据申报情况和检疫结果,检验检疫机构决定是否予以放行或实施检疫处理。
   (1)对出具植物检疫正式的,经检疫标记符合规定要求、未发现树皮、且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作除害、销毁或连同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
   (2)对出具“无木质包装声明”的货物,经抽查未发现使用木质包装的,予以放行:发现使用木质包装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作销毁或连同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
   (3)对来自欧盟的货物,不论是否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在入境口岸清关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凭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申请转关的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按规定向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凭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指运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4)原产第三国或地区经欧盟中转输往中国的木质包装货物,使用集装箱运输在欧盟没有开箱或没有更换木质包装的,可不执行公告的要求:在欧盟经加工、组装以及使用了欧盟木质包装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5)对途径第三国(地区)中转的欧盟货物,没有更换包装的,按本规定执行:若更换了木质包装,应由第三国(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相关证书,证明该批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中国的有关检疫规定。

3.对进口欧盟新增10个成员国货物的木质包装暂不实行对欧盟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规定,仍按一般规定接受报检并实施检验检疫。

(三)对韩国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规定:

1、韩国输往中国的货物应避免使用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如果使用,须在出口前惊醒热处理(中心温度达到56℃以上,持续处理30分钟)或者经中方认可的其他有效除害处理,并由韩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进行了上述处理。
对于使用非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或无木质包装的货物,出口商须出具《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或《无木质包装声明》。

2、韩国货物入境时,进口商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交植物检疫证书或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或无木质包装声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查和检疫。

3、要求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4、凡不符合要求的,在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由进口商对货物的木质包装进行拆除并处理,无法拆除的,连同货物一起做除害处理,符合要求后验放,处理费用由进口商承担;无法做除害处理的,随货物一起做退运处理。

注:讲座时间为2005年 

 

 

 2/2   首页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