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木箱通常分为熏蒸和免熏蒸两种类型。其中以实木为材料的需要经过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认证的熏蒸处理才能出口;以OSB板、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合成板、再生板等经过高温高压处理的材料则不需要熏蒸,可免熏蒸直接出口。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9号)于2005年3月1日开始施行。2018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做了部分修改,并于5月1日开始施行。
一是将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七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
二是将第四条修改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三是将第六条修改为“直属海关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海关总署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18年5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再次做了新修改,并于7月1日开始施行。
一是增加一款,作为 款:“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应当建立木质包装生产防疫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二是将第五条中的“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修改为“标识加施企业”,并删去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
新修订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有两条重要条款,作为出口企业一定要注意,不然就会面临被退关的风险。
1、第十三条规定: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检测设备达不到要求的;
(二)除害处理达不到规定温度、剂量、时间等技术指标的;
(三)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成品库管理不规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风险的;
(四)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五)木质包装除害处理、销售等情况不清的;
(六)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质量记录不健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的;
(八)其他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2、第十四条规定:因标识加施企业方面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因第十三条的原因,在国外遭除害处理、销毁或者退货的;
(二)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加施标识的;
(三)倒卖、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作为出口企业,在使用
木箱包装承载货物出口时,就应该清楚了解出口对象国家对于木箱的标准。如对
出口木箱装物要求熏蒸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及澳大利亚,其中对美国和加拿大必须出具官方熏蒸证书。企业根据这些要求再合理的设计符合出口对象国家的标准的木箱,保证出口贸易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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