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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9-10 |
一、关于申报方式
1、法检货物
整合申报时要录入检验检疫名称(原CIQ编码)及其他检验检疫必填项16项。
2、非法检货物但涉及检验检疫的(例如疫区来货或带木质包装等)
整合申报时要录入检验检疫名称(原CIQ编码)及其他检验检疫必填项16项。操作上跟法检货物一样,整合申报一次即可,不需要再另外申报检验检疫。
3、非法检货物不涉及检验检疫的
整合申报时只录入报关项目即可,不需要检验检疫名称(原CIQ编码)及其他检验检疫必填项16项。
4、多项货物,既有涉及检验检疫的货物又有不涉及检验检疫的非法检货物的
整合申报时每项货物(包括非法检货物)都要录入检验检疫名称(原CIQ编码)及其他检验检疫必填项16项。
二、关于检验检疫必填项16项
检验检疫必填项包括:境内收货人检验检疫编码、申报单位检验检疫编码、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标记唛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受理机关、领证机关、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启运日期、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名称(原CIQ编码)、用途代码、原产国(地区)、境内目的地、货物属性代码等16项,对于集装箱装载的货物“集装箱规格”也为必填项。
三、关于检验检疫名称(原CIQ编码)
对于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无论法检还是非法检),该项为必填项。整合申报时,录入商品编码后,通过点击“检验检疫检疫名称”栏后面的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如果选择错误,需要将该项商品删除后重新录入。
四、关于“货物存放地点”
填报货物进境后存放的场所或地点,包括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分拨仓库、定点加工厂、隔离检疫场、企业自有仓库等。
五、关于原来“特殊要求”栏和“标记号码”栏
整合申报后,原来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在“特殊要求”栏和“标记号码”栏录入的内容,整合申报时全部录入到“备注”栏。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由于整合申报后,“随附单据”栏无法输入证书号码,对于植检证书、卫生证书等检验检疫证书号码暂时只能录到“备注”栏。
2、“本单位已持有相关证明/声明材料,保证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且自留存档。”也录入到“备注”栏。
六、关于货物属性
(一)入境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必须在入境民用商品认证(11目录内、12目录外、13无需办理3C认证)中勾选对应项;
(二)食品、化妆品是否预包装、是否首次进口,必须在食品及化妆品(14预包装、15非预包装、18首次进口)中勾选对应项;
(三)凡符合原质检总局2004年第62号令规定含转基因成分须申报的,必须在转基因(16转基因产品、17非转基因产品)中勾选对应项;
(四)“成套设备”“旧机电”产品,必须在货物属性(18首次进出口、19正常、20废品、21旧品、22成套设备)中勾选对应项;
(五)特殊物品、化学试剂,必须在特殊物品(25-28ABCD级特殊物品、29V/W非特殊物品)中勾选对应项;
(六)木材(含原木)板材是否带皮,必须在是否带皮木材(23带皮木材/板材、24不带皮木材/板材)中勾选对应项;
(七)除以上六种产品外,其它货物整合申报时,如果系统强制填写“货物属性”的,可直接选择“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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