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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9-03 |
目前,国外对过度包装的控制手段主要有三种:一是标准控制,即对包装物的容积、包装物与商品之间的间隙、包装层数、包装成本与商品价值的比例等设定限制标准。如韩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
二是经济手段控制,如对非纸制包装和不能满足回收要求的包装征收包装税,如比利时。另外,通过垃圾计量收费,引导消费者选择简单包装,如荷兰。
三是加大生产者责任,规定由商品生产者负责回收商品包装,通常可以采用押金制的办法委托有关商业机构回收包装。为了便于回收,生产者会主动选择使用材料少、容易回收的包装设计。如德国、法国等国家。
目前,我国仅对食品和化妆品包装、月饼包装出台过强制性标准。根据《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除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总和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20%,《要求》还对食品和化妆品包装空隙率和包装层数做出了规定,并提供了空隙率的计算公式。比如,粮食类商品的包装必须在2层及以下,空隙率小于等于10%,饮料、酒、糕点、保健食品等其他食品的包装必须在3层及以下。
促进包装物减量的地方立法具有创制性,既无可参照的上位法,也没有先例可循。因此,草案把商品包装分为两类,对国家有强制标准的,实行重点监管,以约束性规定为主;对国家暂未制定标准的,以倡导性规定为主,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包装物减量,因此,需要依靠“企业自我约束,政府引导管理、行业规范自律、社会共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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