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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7-06 |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对缅木材矿产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这是为促进滇缅木材、矿产合作的规范、有序和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缅林业矿业合作磋商会谈纪要精神,特制定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对与缅开展木材、矿产合作的项目实行核准、许可证管理、凭证运输等方面作了详细阐述。
项目实行核准制
对与缅开展木材、矿产合作的项目实行核准制。所有对缅木材、矿产合作项目(包括补偿贸易项目和已经开展的项目),须办理核准手续后方可实施。省商务厅是云南省企业开展对缅木材、矿产合作项目核准主管部门。州、市商务部门负责对当地企业在缅开展的木材、矿产合作项目进行初审。项目初审合格后,由州、市商务部门报省商务厅审核(附企业原始申报材料)。对通过审核的项目,由省商务厅核发《云南省对缅甸木材、矿产合作项目核准证书》(简称《核准证书》)。对以现汇方式从缅直接进口木材、矿产品的企业实行备案登记制。企业以现汇方式从缅直接进口木材、矿产品,须报省商务厅备案登记。州、市商务部门负责当地企业的审核、筛选和推荐、报送。与缅接壤的边境6州、市各可推荐不超过5户企业申办备案登记,其他州、市企业原则上不予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每年1次,有效期为1年。
实行许可证管理
对缅木材、矿产品进口贸易实行许可证管理。通过备案登记企业组织木材、矿产品进口,须向省商务厅申领木材、矿产品进口许可证。
对合作项目项下从缅进口木材、矿产品,或以现汇方式从缅直接进口木材、矿产品,企业凭商务部门发放的木材、矿产品进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对在缅开展的木材、矿产合作项目项下所需设备、货物的出口,凭商务部门发放的项目《核准证书》,办理出口通关手续,从相应的口岸(通道)出境。
对缅木材、矿产合作项目项下的外派劳务人员,企业凭商务部门发放的项目《核准证书》和州、市商务部门核准的外派劳务人员名单,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或《中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凭证从相应的口岸(通道)出入境。
对缅进口木材实行凭证运输
加强对缅进口木材的运输、加工管理。对缅进口木材实行凭证运输。木材运输企业(个人)凭海关进口木材报关单向所在县(市)商务部门申请办理进口木材准调证。凭准调证向所在县(市)林业部门申请办理进口木材运输许可证,两证齐全后方可凭证运输。加工进口木材的企业(个人),须持有所在县(市)林业部门核发的进口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方可开展加工业务。对无证运输和无证加工的进口木材,林业部门可没收处理。 对从缅进口木材收取育林基金。对从缅进口木材按照海关核定完税价格征收一定比率的育林基金。具体按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发布的《云南省边贸进口木材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综[2006]4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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