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690-2690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危险品资讯 -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有新规?
发布时间:2012-04-17 |
记者从检验检疫局昨日举行的政策宣讲会上获悉,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有了新规,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按新规定执行,才可办理通关手续。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相关规定,进口危险化学品时,须随附安全数据单并在包装上加贴或拴挂危险公示标签,报检时提供标签和安全数据单的中文样本供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出口危险化学品时,除上述资料外,企业在报检时还应提供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并在出口时向产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运输包装的使用鉴定。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还应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
目前,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出口贸易或涉及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有1000多家。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企业应及时向所在辖区检验检疫部门了解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要求和检验周期,提前准备相关报检资料并依法进行申报,避免因不了解政策法规的要求造成货物滞留。
下一篇: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种别划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