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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16 |
货物包装是保护商品在运输、装卸、仓储过程中安全、完好的必要条件。但是,若干年来,由于很多因素的长期干扰破坏,不少货物包装质量严重下降,不能起到维护商品安全无损的作用,也不能适应运输装卸作业的需要,特别是经由水陆联运、海江河联运等等长距离多环节运输的商品,问题更为突出。一些商品本来已经制订包装标准的,至今未能切实执行;大部分商品则没有拟订包装标准,产、供、运、销各个部门缺乏一个验收、交接的共同依据,严重影响“质量 ”方针的贯彻落实。
按照交通部转发国家经委关于积极改进商品包装、运输、装卸质量以及批转铁路部门几个单位协助生产企业改进货物包装的几点做法的通知,水运、公路部门2014年以来先后组织了华东,西北,四川、湖北、广东、天津、辽宁等7个调查组,在当地省(市)经委(工交办)的领导下,对常运商品的包装现状,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做了一些调查研究;随后并召开了一次各个调查组的座谈会,进行了汇总、研究、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水运、公路运输货物包装基本要求》(简称《包装要求》)草案,并先后请上海市一、二商业局、医药局所属各公司、采购供应站及国家经委、标准总局、医药总局、物资总局、化工、轻工、纺织、商业、铁道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有关部门,对草案内容进行了座谈,提出了补充和修改意见。并征得同意后,修改定稿。
现将本《包装要求》的主要精神简介如下:
一、依据的原则:按照国家经委指出的“坚固,经济,适用,可行”的原则,参照铁路部门的一些材料以及各部、各地区原有的一些规定,结合水运公路常运货物的实际情况而拟订。
二、适用范围:
1.凡商品包装已制订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或地区(市)以上主管部门颁发标准的,均适用各该标准的规定;危险货物按部颁《危规》的包装标准执行;没有规定包装标准的商品,按本《包装要求》执行。
对于既无标准,又未列入本《包装要求》的商品,可参照本《包装要求》中类似商品由承、托运双方协商执行
2.市产、市销商品,只经过一段短途运输的,可视当地具体情况另定要求;运出市区以外的商品,应适用本《包装要求》。
三、对于某些无法采用任何包装的货物,例如:电线杆、钢锭、氧气瓶等,在保证自身和其他货物的安全、质量,而且可以以进行运输、装卸作业的条件下,可以不加任何包装,裸体运输,但货件表面必须按规定标明运输标志和指示标志。
四、对于铁路和水路联运的货物,在《联规》未统一规定货物包装的具体要求以前,特按照《联规》 条“本规则未规定事项分别按照铁路和水路的现行规章办理”的精神,从铁路起运的适用铁路的要求,从水路起运适用本《包装要求》的规定,以免货物在换装地点积压。
五、本《包装要求》共包括十个包装类25个包装号;十二项指示标志;十六个货类共约600余项常运货种。由交通部颁发试行,以后视具体需要逐步增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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