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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处理与熏蒸之处理方式及标识

发布日期:2018-05-28

一、热处理(HT)  

1. 木质包装材料应由去皮木材制成,并应根据特定时间-温度安排加热。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oC,持续30分钟以上。  

2. 窑中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符合热处理规范则可视为热处理。例如,化学加压浸透通过利用蒸汽、热水或干热,可能符合热处理规范。  

3. 热处理以HT标记表示。  

二、熏蒸处理(MB)  

木质包装材料一般应由溴甲烷熏蒸。溴甲烷处理用MB标记表示。常压下,对木质包装材料的最低溴甲烷熏蒸处理标准如下:温 度 剂 量(g/m3) 最低浓度要求(g/m3) 0.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 ≥21oC 48 36 24 17 14 ≥16oC 56 42 28 20 17 ≥11oC 64 48 32 22 19最低温度不应低于100C,最低熏蒸时间应为16小时。  

三、标记 

1.下面所示标记证明带有此标记的木质包装材料已采用批准的措施。  

其中: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  

  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  

  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如上海局为31)。  

2. 标记至少应包括:  

如要求去皮,在批准的措施缩略语表中应添加DB这两个字母。  

容易辨认  

永久性及不可改变性  

最容易看到的地方,最好至少在所证明的物品的两个相对面。  

应避免使用红色或桔黄色,因为这些颜色用于危险货物的标签。  

再利用、再加工或经修理的木质包装材料应重新验证和进行重新标记。这种材料的所有成分均应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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