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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4-25
1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简称IPPC)是1951年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FAO)通过的一个有关植物保护的多边国际协议,1952年生效。1979年和1997年,FAO分别对IPPC进行了2次修改,1997年新修订的植物保护公约尚未生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由设在粮农组织植物保护处的IPPC秘书处负责执行和管理,目前,签约国为111个,中国尚未加入该公约。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目的是确保全球农业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生物随植物和植物产品传播和扩散,促进有害生物控制措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为区域和国家植物保护组织提供了一个国际合作、协调一致和技术交流的框架和论坛。由于认识到IPPC在植物卫生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WTO/SPS协议规定IPPC为影响贸易的植物卫生国际标准(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s)的制定机构,并在植物卫生领域起着重要的协调一致的作用。
2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
为了更好地在WTO和IPPC的框架下使全球的植物卫生措施协调一致,199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在其植物保护处之下设立了国际植物保护秘书处,负责管理与IPPC有关的事物,主要包括3方面内容。(1) 制订国家植物检疫标准(ISPMs);(2) 向IPPC提供信息,并促进各成员间的信息交流;(3) 通过FAO与各成员政府和其他组织合作提供技术援助。一般情况下,IPPC秘书处与区域和国家植物保护组织合作完成上述工作。
1993年,IPPC秘书处制订了临时标准制定程序(Interim standard-setting procedures),成立了植物卫生措施专家委员会(Committee of Experts on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CEPM)。根据新修订的IPPC,2000年,CEPM已被临时标准委员会(Interim Standards Committee,简称ISC)所代替。1997年,成立了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Interim Commission on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ICPM),负责评估全球植物保护现状,并向IPPC秘书处提出工作建议。一旦新的修改过的IPPC生效,ICPM将被解散。
3 区域植物保护组织
区域植物保护组织(The Regional Plant Protection Organizations,简称RPPOs)在区域范围内负责协调有关IPPC的活动,在新修订的IPPC中,区域性植物保护组织的作用扩展到与IPPC秘书处一起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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