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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12-15
一、问题起因:
1、产品:EC-87
2、描述:厂商提供型式合格证,UN CODE还在有效期内,但广东海关较严格,认定超过十二个月就过期,因此现在卡关无法取货,是否能申请危险品包装证明?
3、UN CODE:3H1/X/250/12 TW/HCM-CR2288
4、出货时间:2014.03.19、60桶
5、问题反应时间:2014.03.31
二、广东海关提供的资料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规定:为出口危险口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危险品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得出口。
2、对于使用性能检验有效期见附件中第12页,有效期不得起过12个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三、影响层面及短期对策
1、性能检验是以产品装入包装桶后检验或是空桶?
2、是否只有我司面临此问题?请业务代理及广东厂相关人员进行了解。
3、江苏省(昆化厂)是否也有此问题?2014.03.20和03.27皆出48桶。如果此案进昆化后再转运广东珠海厂是否可行?
4、下一批EC-87出货如何解套?先暂不出货!
(1)改包装;
(2)改长春20Kg蓝色包装桶;
(3)改合格包装桶200Kg再分装大陆合规的20Kg的UN CODE;
(4)纸板包装,此批卡在海关EC-87用此解套,但下不为例,如果再犯除了退关之外还会罚款!
四、长期对策
(1)供应商如果为一年期UN CODE是否可能做到?
(2)所有钢桶供应商如何对应。
【邮件回复】
这个问题海关没错,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桶出口盛装货物前要做性能试验,即包装桶供应商要给他的用户从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据使用性能单,这个性能单的有效期是1年,这是联合国规定的,包装桶生产单位盛装危险货物的资格证有效期是三年。性能单是一货一单,不同货物UN标志是不一样的。
我看您这桶的UN标志是2012年生产的闭口塑料桶,盛装前使用性能单已经过期,应该让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再检验,合格可重新出证延期,但你们没做,现在解决办法是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到海关检验,重新出性能使用单,再无其他办法。这问题国内也经常遇到,主要是用户买了包装当时没用完,盛装时直接灌装,到海关过不去,无法运输。只好请包装或产品生产地的检验检疫局到海关重新检验,并要进行一定数额的罚款。
苏州安捷包装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4日
【相关法规】
上述问题国内也常有发生,现就此问题介绍一下危险货物包装的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
一:危险品鉴定和包装鉴定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十七条: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生产危险货物出口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商检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经商检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使用鉴定证书的,方可包装危险货物出口。
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四条第三点明确规定
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分类、标签、包装及安全数据表实施符合性检验。
第二部分:进出口危险品包装检验要求主要内容
一、危险品包装性能检验
(一)检验的施行和频率
1、使用塑料桶(罐)、塑料复合容器及有涂镀层的容器,在试验前需按照国家标准GB/T 22410直接装入拟运危险货物贮存六个月以上进行相容性试验。
2、 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及相关标准要求,对拟运危险货物选择合适的危险品包装容器及包装容器类别(Ⅰ、Ⅱ、Ⅲ类包装)。
3、每一容器在投入使用之前,其设计型号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性能试验。
4、 对生产的容器样品,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重复进行试验。
5、 容器的设计、材料或制造方式发生变化时也应再次进行试验。
(二)抽样
(三)容器的检验准备
1、对于内贮器、单贮器或袋以外的容器,所装入的液体不应低于其容量的98%,所装入的固体不得低于其容量的95%。
2、对于组合容器,如内容器拟装运液体和固体,则需对液体和固体内装物分别进行试验。
3、对装液体的容器进行跌落试验时,如使用其他物质代替,该物质应有与待运物质相似的相对密度和粘度。水也可以用于进行液体跌落试验。
4、 纸和纤维板容器应在温度23℃±2℃和相对湿度50%±2%的环境下放置24h。
(四)检验内容
具体包括以下六类试验:
1、 跌落试验
2、气密试验
3、液压试验
4、堆码试验
5、 渗透性试验
6、 液密封口试验
注:钢桶不需要做渗透性试验和液密封口试验。
(五)检验主要规定
1、性能检验周期为1个月、3个月、6个月三个档次。每种新设计型号检验周期为3个月,连续三个检验周期合格,检验周期可升一档,若发生一次不合格,检验周期降一档。
2、在性能检验周期内可进行抽查检验,抽查的次数按检验周期1个月、3个月、6个月三个档次分别为一次、两次、三次,每次抽查的样品不应多于2件。
3、 包装容器有效期是自容器生产之日起计算不超过12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包装容器需再次进行性能检验,容器有效期自检验完毕日期起计算不超过6个月。
4、 对检验不合格的容器,其制造企业生产的该设计 型号的容器不允许用于盛装危险货物运输。
二、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
(一)危险品包装容器的标记(商检标记)
危险品包装容器标记内容应包括:
1、 联合国容器符号。本符号仅用于证明容器符合《规章范本》第6.1章中相关的要求。如使用压纹金属容器,符号可用大写字母“UN”表示。
2、 表示容器种类的编码,例如3H1。
3、一个由两部分组成的编号:
一个字母表示设计型号已成功地通过试验的包装类别:
X 表示Ⅰ类包装;
Y 表示Ⅱ类包装;
Z 表示Ⅲ类包装。
相对密度(四舍五入一位小数),表示已按此相对密度对不带内容器的准备装液体的容器设计型号进行过试验;若相对密度不超过1.2,这一部分可省略。对准备盛装固体或装入内容器的容器而言,以kg表示的总重量(进位取整)。
4、使用字母“S”表示容器拟用于运输固体或内容器,或使用精确到的10kPa(即四舍五入 10kPa)表示的试验压力来表示容器(组合容器除外)所顺利通过的液压试验;
5、标明生产国代号,中国的代号为大写英文字母CN;
6、容器制造厂的代号,该代号应体现该容器制造厂所在区域的检验检疫机构信息
7、生产批次;
8、容器制造年份的两位数字。型号为1H1,1H2,3H1和3H2的塑料容器还应适当地标出制造月份;这可与标记的其余部分分开,在容器的空白处标出,方法是:
(二)危险品包装具体有以下四大类包装形式
桶、罐类容器的要求
1、 闭口桶、罐的大、小封闭器螺盖配合应达到密封要求,外盖完好无损。密封圈与所装货物相适应,密封良好。
2、开口桶、罐应配以适当的密封圈,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封口,均应达到紧箍、密封要求,外盖完好无损。扳手箍还需用销子锁住扳手。
3、凡使用封识的包装件,封识应完好。
三、危险品包装检验证单
(一)出口危险品包装检验包括:
1、危险品包装性能检验:针对获得出口包装质量许可证的包装生产企业进行的
2、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针对出口包装使用单位、出口单位或代理报验单位进行的。
(二)其中危险品包装性能检验又包括:
1、周期检验 (即按周期进行的型式试验)
2、性能检验结果单的办理。
(三)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常用证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周期检验)报告;
2、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
3、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4、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等。
四、中型散装容器(IBCs)介绍
中型散装容器(IBCs),其英文为Intermediate Bulk Containers,也称中型散装货物集装箱,是指GB 19433规定范围以外的硬质或柔性可移动容器,装卸方法采用机械方式;应力大 应能经受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应力,该应力由试验确定。
(一)中型散装容器的容量
1、装 Ⅱ类 包 装 和 Ⅲ类包装的固体和液体时不大于3.0立方米(即3000升 );
2、Ⅰ类包装的固体若装在软性、硬塑料、复合、纤维板和木质中型散装容器时,不大于1.5立方米;
3、Ⅰ类包装的固体若装在金属中型散装容器时不大于3.0立方米;
4、装第7类放射性物质时,不大于3.0立方米。
(二)中型散装容器的种类
1、木质中型散装容器、
2、柔性中型散装容器、
3、金属中型散装容器、
4、复合中型散装容器、
5、纤维板中型散装容器、
6、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等。
(三)中型散装容器的试验方法
1、底部提升试验
2、顶部提升试验
3、防漏试验
4、跌落试验
5、液压试验
6、堆码试验
7、扯裂试验
8、复原试验
9、倾覆试验
中型散装容器目前在我国已经被广泛使用,许多钢桶企业除生产金属包装桶外,50-100升、200升-230升塑料桶及中型散装容器都在生产,所以我们对其做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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