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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7-06
出口危险品包装鉴定由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组成。
性能检验:
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性能检验申请时,除提供《厂检结果单》外;对危险货物包装,还须填写《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申请单》。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接受申请后,派员到企业按有关标准抽取样品,在测试室(所)对包装容器进行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对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签发《海运(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检验合格的每个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上部应铸、印联合国规定的牢固、清晰标记。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实施周期检验,其周期分为1个月、3个月、6个月3个档次。
使用鉴定:
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应当正确、合理地使用包装,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空运应向有空运业务的机场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使用鉴定申请,并提供:《海运(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海运(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厂检结果单》,空运危险品除提供以上两单证外,还须提供《危险货物安全数据单》(M.S.D.S)及空港确认的《发货人危险货物申报单》,填写《海运(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申请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接受申请后,派员到企业按有关标准对所申请的危险货物进行鉴定,经鉴定合格,签发《海运(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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